关于第28178776号“凯模集团KAIMOJIT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0298号
申请人:广西凯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78776号“凯模集团KAIMOJIT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使用证据及合同;版权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96666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56285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玥
曹娜
李娇娜
2019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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