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814551号“自然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0293号
申请人:北京自然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14551号“自然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词典释义;宣传图册;产品合格证;微信资料;名片;交易合同、发票;展会图片;媒体、网络报道等。
经审理,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塑钢门窗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玥
曹娜
李娇娜
2019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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