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899647号“谁是舞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0392号
申请人:中视体育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8899647号“谁是舞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41305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戴艳
2019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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