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056014号“人民万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1172号
申请人:杜彦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56014号“人民万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34827号“人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复审阶段,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的标识,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我局对引证商标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人民万岁”由纯汉字组成,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易被理解为日常感叹用语,而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19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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